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隨著巴中市城市建設的發展,二次供水已成為社會普遍關注的民生問題。為規范和加強城區二次供水管理工作,確保二次供水水質優良、水量充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四川省城市供水條例》、《四川省物業管理條例》、《二次供水設施衛生規范》和《四川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辦法》、《四川省城市建筑二次供水工程技術規程》等相關法規和規范,按照市人民政府水務工作專題會議的要求,結合巴中實際,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巴中市城區二次供水設施的投資建設、運行維護和使用管理。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二次供水,是指城市新建、改建、擴建的民用和工業建筑物對水壓要求超過城市供水水壓標準,通過建設儲存、加壓等設施經管道供給用戶或自用的供水方式。
本實施細則所稱二次供水設施是指從城市供水管道取水點至二次供水計量水表之間設施的總稱。包括泵房、供水管道、水池(水箱、壓力水容器)、水泵、閥門、電控裝置、消毒設備、住戶計量水表等。
第四條 二次供水實行行業監管,供水企業統一運營的管理模式。
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二次供水監督管理,加強對供水企業在二次供水設計審核、建設、運行管理工作中的指導和督查。
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二次供水衛生監督管理。
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依法制定二次供水收費辦法、標準。
市規劃、住建部門負責督促二次供水設施與建筑物主體工程的同步規劃、建設、驗收。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保護二次供水設施的義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侵占或擅自停用、改動、拆除二次供水設施。
第六條 為保障城市供水管網正常運行,二次供水設施運行應滿足城市供水調度要求,避開高峰期蓄水,對影響城市供水管網正常供水的,由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建設單位或產權人限期整改。
第二章 建設管理
第七條 新建、擴建、改建的建筑物對水壓要求超過城市供水水壓標準的,建設單位或產權人必須配套建設二次供水設施。
第八條 配套建設的二次供水設施應當與建筑物主體工程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交付使用。
二次供水設施必須獨立設置,不得與消防、非飲用水等設施混用;二次供水設施必須設有防倒流污染措施及其它安全供水措施。
第九條 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和建設應當符合《國家飲用水衛生標準》和四川省《城市建筑二次供水工程技術規程》的規定,以及“一戶一表、水表出戶、計量到戶”的要求。
第十條 二次供水工程設計應采用節能型供水方式和供水設備,符合環境保護、施工安裝、操作管理、維修檢測的要求,根據使用特點可選擇程序配量供水、變頻調速供水、疊壓供水、氣壓供水等方式。
第十一條 二次供水設備的選型應以技術先進、環保節能、保證水質和供水安全為優先條件,確保城市供水管網正常運行,滿足運行穩定可靠,維護管理方便快捷的要求。
嚴禁使用國家、省明令淘汰、禁止和不符合衛生要求的二次供水設備、器材。
第十二條 為規范巴中市城區二次供水管理,推進二次供水節能型技術、設備、產品的應用,由供水企業根據國家、省有關要求,在全省二次供水節能型技術、設備推薦名錄庫中,擇優選擇城區二次供水備選設備。備選設備應報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實行年度審查公示制度。
未列入備選的技術、設備、產品,供水行政主管部門不得通過其設計方案,供水企業不得下達確認書。
第十三條 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施工、監理,應由具備相關資質的單位承擔。
第十四條 二次供水設施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應當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相關技術規范。二次供水設計方案必須由供水企業審核,經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審查通過。
市規劃部門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將二次供水設計方案審查情況作為申報材料之一。
第十五條 新建工程項目必須配套的二次供水設施建設所需投資應當納入工程項目總概算,由建設單位承擔。改建、擴建二次供水設施的,建設費用由產權人承擔。
第十六條 新建住宅小區二次供水的設計、施工、監理、檢測,應由建設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實施,并簽訂委托合同,明確責任和義務。
第十七條 二次供水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組織相關單位進行專項驗收,并形成驗收意見。相關資料應按子分部工程形式裝入供排水分部。二次供水工程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八條 二次供水工程竣工后,組織驗收前,建設單位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對二次供水系統進行清洗、消毒,并經依法設立的水質監測機構檢測合格后方可組織二次供水工程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 產權管理
第十九條 新建二次供水設施經驗收合格的,建設單位應將二次供水設施設備及相關管線的所有權移交給供水企業。供水企業應當接收并負責維修、養護、更新和管理。
第二十條 已經投入使用的二次供水設施,由業主大會決定是否將設施設備及相關管線的所有權移交給供水企業;業主大會決定移交的,供水企業應當接收并負責維修、養護、更新和管理。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或產權人未移交二次供水所有權的,應委托給城市供水企業管理,雙方簽訂二次供水設施委托管理協議。
第二十二條 已投入使用的二次供水設施,不論采用移交所有權或委托管理的,產權人都應向供水企業提出申請,由供水企業進行二次供水設施驗收。驗收不合格的由產權人自費整改至驗收合格。
第四章 運行管理
第二十三條 為保證二次供水設施正常、安全運行,業主、物業服務企業、供水企業等應明確責任,相互配合,共同做好二次供水工作。
第二十四條 業主、物業服務企業負責二次供水設施泵房及外接供電、供水線路的安全管護,確保二次供水設施安全正常運行所需外部環境。
第二十五條 供水企業為城區二次供水運行管理單位。運行管理單位應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保證二次供水水質、水壓、水量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 運行管理人員應取得健康體檢合格證,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能,熟悉二次供水設施、設備的技術性能和運行要求,嚴格遵守操作規程。
第二十七條 運行管理單位應當對二次供水設施進行日常保養和維護。二次供水設施發生故障后,運行管理單位應組織連續搶修,及時恢復供水。
第二十八條 運行管理單位應當保證二次供水設施不間斷供水。因工程施工、設備維修等情況需要停水或降壓供水的,應提前24小時告知用戶做好儲水準備;因水質污染、設備故障不能提前通知的,應當在搶修、搶險同時通知用戶。
第二十九條 二次供水設施的運行管理內容包括:
(一)負責對水泵、管線等設施進行維修、保養,對水池、水箱定期進行清洗、消毒;
(二)負責二次供水設施的安全正常運行;
(三)確保供水水壓、水質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四)負責按相關規定,對住戶計量水表進行周期檢定;
(五)負責處理二次供水設施管理與服務的投訴;
(六)負責對用戶實行計量、抄表和收費到戶;
(七)負責二次供水設施的到期更新改造。
第三十條 二次供水設施的日常運行、維護管理、更新改造費用,由運行管理單位按提供服務內容的收費標準或合同約定向使用二次供水的用戶收取。
第三十一條 未移交二次供水設施產權的,其日常運行、大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產權人承擔。
第三十二條 運行管理單位應建立二次供水設施、水質管理制度,并按照國家相關規范要求定期進行水質常規檢測。
第三十三條 二次供水設施應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清洗消毒單位定期進行清洗消毒,對有水箱、水池的二次供水設施每半年不少于1次。清洗消毒結束,經依法設立的水質檢測機構檢測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運行管理單位應建立、健全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水質檢測檔案。
第五章 收費價格
第三十四條 運行管理單位在接收住宅小區的二次供水設施時,應當與二次供水用戶簽訂供用水合同。供用水合同中應當載明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和管理等方面的內容,明確供水人和用水人雙方的權力和義務。
第三十五條 運行管理單位應對二次供水成本進行單獨核算,為制定二次供水價格提供客觀、真實、準確的依據。
第三十六條 二次供水價格實行城區統一標準,由政府定價,市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工作。
第三十七條 二次供水價格的制定和調整應滿足以下目標:
1、滿足二次供水運行管理費用支出;
2、收回二次供水設備成本,到期實施設備更新或更換;
3、獲得合理的回報;
4、促進二次供水運行管理單位加強經營管理。
第三十八條 二次供水價格在制定和調整前,價格主管部門應對其供水成本進行監審和成本公開,并按規定召開聽證會。
第三十九條 在實施城區二次供水統一價格標準前,二次供水運行管理收費由產權人與運行管理單位根據實際成本測算,共同提出收費方案,報市價格主管部門備案后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建設單位、運行管理單位、二次供水用戶有違反本實施細則有關規定的,依照《四川省城市供水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一條 巴中市屬各縣(區)城市二次供水參照本實施細則執行。
第四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自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施行。